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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291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1-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被领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应接受当地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5)医院选派人员应服从受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受援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主任(院长)请假1天以上须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卫生技术人员请假3天及以上须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专项合作

  

  1、属地政府与基层医疗机构职责和义务

  

  (1)属地政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作场所、配置诊疗设备、保障人员经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给予核定办公经费。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进行半年和年度考核,对收支差额进行补助。对专项合作给予适当经费、设备和人员的支持。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法人治理和财务独立核算。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绩效考核要求,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专项合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基础设施、工作人员和运行经费。

  

  2、专项合作医院职责和义务

  

  (1)合作项目。通过市场调查与沟通协商,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专业卫生机构发挥专业特长,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议定合作项目。专项合作项目应符合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满足居民健康管理需求。如人民医院提供中医特色合作,口腔医院提供牙病防治合作,眼科医院提供眼病防治合作,妇幼保健院提供妇幼保健合作,精神病防治院提供精神病防治合作,肿瘤医院提供肿瘤防治合作,综合医院提供老年病、高血压、中风防治等合作项目。

  

  (2)合作规模。专项合作可以一家医院与一家或多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也可以多家医院联合与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

  

  (三)对口帮扶

  

  1、属地政府与基层医疗机构职责和义务

  

  (1)属地政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作场所、配置诊疗设备、保障人员经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给予补助办公经费。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进行半年和年度考核,对收支差额进行补助。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法人治理和财务独立核算。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绩效考核要求,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帮扶医院职责和义务

  

  (1)选派医生驻点。选派业务水平高、专业对口、能满足社区居民诊疗需求的医生到基层开展工作,派出医生应适应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特色科目的诊治需要,原则上应具有主治或以上职称,派出医生数量不低于2人。医生派出时间应相对稳定,一般为一年,副高级以上医生可放宽派出时间要求。帮扶医院应保证派出医生在基层正常上班,帮扶期间不得随意召回,派出医生考勤管理由受帮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2)指导基层业务。指导基层加强管理,发展基本医疗服务,培育对口帮扶医院特色专科专病项目,每年至少帮助受援单位开展一项适宜技术。培训基层卫技人员,推进基层首诊,实现双向转诊,开展健康教育等活动。

  

  (3)不增加基层财务负担。帮扶医院保障选派医生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帮扶医院不参与帮扶效益分成。受帮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给予选派医生适当经济补助,但选派医生不在对口帮扶单位领取工资。

  

  五、政策支持

  

  (一)调整医疗管理相关政策

  

  1、实行医护人员多点执业政策。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允许医护人员经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在对口支援、分工协作的医疗机构间依照执业范围开展多点执业,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调整千名医师帮扶政策。对口支援、分工协作各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调整原有的对口帮扶关系,结成新的帮扶对象,享受原来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3、选派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其服务时间经考核确认后可作为晋升职称前医师下乡的累计时间。

  

  (二)制定鼓励患者在基层就医的医疗保障政策

  

  1、加大宣传和组织实施。面向群众广泛宣传“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应确定为零”等政策。同时在社区对相关专家进行宣传,必要时组织相关专科疾病的集中诊疗活动,鼓励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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