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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是为农服务的前沿和基础,要按照自主经营实体、为农服务载体、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的“三位一体”模式,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恢复、改造、新建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功能完善、实力强、机制活、业态新、形象好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新建基层供销社项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划、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层供销社改制后留存的资产,由县区供销合作联社按《供销合作社章程》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五)加强社有企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参股、经营者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在农资经营、农副产品经营、日用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具有综合经营能力的企业集团。各级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机具下乡等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扶持项目,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新型工业化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龙头企业,财政、商务、农业、农业综合开发、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 五、加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六)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事关农业农村工作全局,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密切相关。各级政府要从加强“三农”工作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给供销合作社,努力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县区政府要成立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布署,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推进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举措来抓,把供销合作社作为推进农民合作和农村服务的重要力量来扶持,明确发展目标,强化保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共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十七)加大资产管理力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置、拆除、抵押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处置资产收入和剩余社有资产,确保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严格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加大资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属社有资产,由同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已平调占用的要返还供销合作社。 (十八)加大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力度。对2002年财政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涉及市、县(区)应承担的部分,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供销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帐文件精神,按照分级负担、分年消化的原则,尽快予以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可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供销合作社部分土地房产因历史原因至今尚未确权办理产权手续的,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全市各级国土、房产、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对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政策灵活协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