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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1-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1〕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省,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更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大幅度增加财政教育投入

  

  教育投入是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也是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省一般预算支出中教育支出累计达到3397亿元,年均增长23.77%;省级教育支出累计达到414亿元,年均增长25.91%.全省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2006年的15.38%增加到2010年的19.07%,教育支出已成为我省第一大公共财政支出。财政教育经费的大幅增长,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促进了各类教育办学条件的显著改善和教育质量的显著提高,推进了教育公平。但与当前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要求相比,与全国先进省区市相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还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在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和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均衡发展,高端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等方面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增加财政教育投入,显著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比例,切实将国务院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经费来源渠道,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要求

  

  (一)保障落实“三个增长”。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严格落实教育法定增长要求,保障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保障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障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应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地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要合理划定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各级财政教育拨款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25%以上。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相关测算工作,将目标任务分解到省本级以及市、县(市、区)财政,明确工作责任,并研究制订对市、县(市、区)落实教育投入比例的考核制度。

  

  (三)足额征收使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各地要切实加大征管力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不得随意缓征和减免,确保应收尽收。要及时足额将地方教育附加省级收入分成上缴,不得截留。

  

  (四)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发〔2011〕22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从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各地不得因此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省从全省(含深圳市)计提的教育资金中按30%的比例集中,统筹用于全省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具体统筹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教育厅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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