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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下大力气解决长期困扰旅游业发展的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问题。一是逐步统一市场规则,建立健全符合旅游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的行政规制、商业规则和企业规范,促进旅游市场吃、住、行、游、购、娱各类规则的配套与衔接。二是逐步建立起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和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推动联合执法,充实旅游执法人员队伍。三是加快标准制定和推广,根据旅游活动的特点和需求,建立覆盖旅游全链条的旅游标准体系,推广旅游服务和产品认证,开展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专项活动,逐步建立完善旅游质量评价、考核规范。四是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旅游安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旅游安全风险提示、突发事件应对、紧急救援等相关制度。 (三)统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 在旅游开发建设中把对自然、文化遗产等重要旅游资源的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把发展旅游业与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建设更好地协调起来。一是更加重视统筹机制建设,形成各资源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保护旅游资源与旅游环境,协力促进和规范旅游开发建设的工作格局。二是注重发挥规划对资源整合利用的统筹作用,做好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建立旅游规划的社会评价制度,确保旅游规划的实施效果。三是规范开发行为,提高旅游开发建设水平,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地域特殊性和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倡导生态文明理念,创新生态保护和合理开发手段,在开发建设中注入更多的文化内涵和科技含量,培育更多的精品和品牌。 (四)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是加大政府投入。中央政府设立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已经决定将旅游发展基金保留到2015年,重点用于国家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安排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二是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同时完善旅游规划体系。把统筹安排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城市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旅游规划的有关需要,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三是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旅游综合立法,研究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旅游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环境。四是加大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五是年度土地供应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五)深入推进旅游业改革开放。 一是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二是积极推进旅游业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旅游业改革发展新模式。三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旅游政策法规建设,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发挥旅游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自律、开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四是大力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五是积极推进导游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符合服务业特点的导游收取服务费机制。六是继续推进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做好旅游对港澳台工作,促进两岸四地旅游业共同发展。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旅游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旅游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旅游业发展。我们将认真研究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积极配合旅游法起草工作,努力推动我国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