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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广东质检事业科学发展备忘录》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是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10家,其中大型企业不超过5家,中小型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党廉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外经贸厅、统计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省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处理和决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省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及考核,获得相关资质后才能从事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两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