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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省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省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 第十八条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省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