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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在近三年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三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大型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小型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省行业协会推荐。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以下工作: 1.由省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三)推荐。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或组织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将该企业或组织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20家)。 (六)现场考评。 由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秘书处审核。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一条 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省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质监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