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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环资[2011]287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7
【实施时间】 2011-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 计局、银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2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银监会、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工作,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银监会、国家能源局制定了《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狠抓落实,确保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取得实效。

  二、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规定的万家企业范围,审核提出本地区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单位)名单,并根据本地区万家企业节能量目标(见附件二)和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分解确定每个企业“十二五”节能目标。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将本地区万家企业(单位)名单和“十二五”节能目标于2011年12月30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对外公布。

  三、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确定1名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一、《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

  二、各地区“十二五”万家企业节能量目标

  三、万家企业(单位)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于瀚尧 010-68505493

  王静波 010-68502453

  传真:010-68505561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 家 统 计 局

  

  银监会

  

  国 家 能 源 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一:

  
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

  


  万家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 万吨标准煤以上以及有关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初步统计,2010 年全国共有17000 家左右。万家企业能源消费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60%以上,是节能工作的重点对象。抓好万家企业节能管理工作,是实现“十二五”单位gdp 能耗降低16%、单位gdp 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约束性指标的重要支撑和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组织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万家企业范围

  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均为独立核算的重点用能单位,包括:

  (一)2010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2010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客运、货运企业和沿海、内河港口企业;或拥有600 辆及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5 千万吨以上的沿海、内河港口企业;

  (三)2010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 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宾馆饭店、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及以上的学校。

  万家企业具体名单由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以上条件确定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对外公布。为保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连续性,原则上“十二五”期间不对万家企业名单作大的调整。万家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由各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自行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十二五”期间新增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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