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11]778号
【颁布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1-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加强航道整治建筑物维修、航道减淤、生态航道、船闸运行维护等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形成一批技术新成果。积极推进航道科研基地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强航道管理与养护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7.健全协调机制,合力开发水运资源。

  --加强与国土、环保、水利、电力、渔业等行业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与涉及航道权益的水利、水电及其他行业的规划、建设过程,倡导联合治水,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能,结合江河治理改善航道通航条件。

  --加强部与省、省与省以及行业内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强对跨省重要航道管理与养护的协调,促进航道资源利用、养护标准和信息服务的有效衔接。

  --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航道法律法规制定与宣贯培训、政策研究、沟通协调、行业自律以及信息收集与传递等方面的作用。

  8.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促进航道事业发展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制定省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人才规划,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

  --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重点航道管理养护、重大建设工程、重点科研项目和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重点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高技能实用人才、高素质管理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在航道管理与养护重点专业领域中有影响的专业带头人和在交通运输系统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采取培训、轮岗、挂职锻炼等措施,培养一批能满足航道管理与养护综合工作需要的骨干队伍。到2015年末,全国航道管理、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技术人才不低于40%;养护作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工及以上技术资格的技能人才达到50%以上;航道行政管理人员整体文化水平达到大专以上。

  --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职责、能力水平、绩效考评、考核标准等制度体系。建立职工培训机制,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建立航道管理与养护培训基地,加强航道养护专业人员的培训。实行职业技能认定和关键岗位从业资格制度。

  9.加强航道文化建设,凝聚行业力量。

  --加强职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航道文化教育,不断提升职工的思想素质和职业认同感,增强职工创造力,激发工作热情,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航道文化建设。以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明确航道管理与养护的使命追求、共同愿景、行业精神和道德规范。构建与文化传统相承接、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与航道特色相吻合的航道文化体系,增强行业凝聚力。确定全国统一的徽标,强化品牌效应,增强社会知名度和认同感。

  --加强行业先进典型、劳动模范的选树和培养工作,全国航道系统力争培养、选树5名以上全国劳动模范。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进一步推进文明样板航道创建,把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作为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创新创建方式,丰富创建内涵,提高创建成效。文明样板航道达到6500公里,其中国家级文明样板航道2000公里,省级文明样板航道4500公里。

  --开展航道养护示范工程、通航设施管理示范工程建设,精心打造一批内涵丰富、特点突出、体系完备、质量过硬、辐射带动力强的航道品牌。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科学发展的新理念。

  加强航道管理与养护,促进水运科学发展,对于构建安全、畅通、便捷、绿色的交通运输体系,调整优化地区产业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确把握好建、管、养三者的关系,树立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是可持续发展、建管养并重是科学发展的新理念,以管理为根本,以建设为手段,以养护为保障,切实把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提高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实现航道更长远、更持久地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监督检查激励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加快航道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精力、更实的措施支持和促进航道事业发展。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整体部署、明确责任、细化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激励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查、抽查、互查、巡查等方式对本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