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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4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市局将对各单位上报名单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级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主管地税机关按照通报名单依据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税务人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的执法过错行为,按照《合肥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合肥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移交市(县)稽查局复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复核后,应补税款占原清算税款50%以上的,取消该主管地税机关年终评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文书和表格均列举在附件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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