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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局将对各单位上报名单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级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主管地税机关按照通报名单依据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税务人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的执法过错行为,按照《合肥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合肥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移交市(县)稽查局复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复核后,应补税款占原清算税款50%以上的,取消该主管地税机关年终评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文书和表格均列举在附件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