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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实施办法》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各音像电子出版、制作、复制和发行单位: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简称isrc,即“版号”)自1993年使用以来,对规范音像出版活动起到了较大作用。但随着音像载体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数字压缩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为了与国际接轨,2010年2月我国修订实施了新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新版isrc编码仅在录音节目和音乐录像节目(如演唱会、mv、卡拉ok等)上使用,变制品登记为单曲登记,电影、电视剧等录像节目不再使用isrc编码,只使用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isbn)。 为保证新版isrc标准的顺利实施,规范isrc编码以及新版isrc编码实施后isbn的申领及管理工作,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国家标准实施办法》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现将两个办法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相关表格 1.中央出版单位用表格表样 2. 省局用表格表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国家标准(以下称新版isrc标准)的实施,规范录音制品及音乐录像制品的出版或传播,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我国音像产业相关标准与国际接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版isrc标准适用制品的范围包括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 本办法所称的制品,是指录制完成的录音或音乐录像节目,与该节目的载体无关。 本办法所称的录音制品,是指已录制加工完成的声音成品,或每一可独立使用的曲目篇节。 本办法所称的音乐录像制品,是指由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录制的制品,其中构成该表演性音乐制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为音频信号,主要包括mtv、mv、卡拉ok、演唱会等。 第三条 每一可独立使用的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均须分配一个单独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以下称isrc编码)。该编码只标识被编码对象,不能作为出版物标识。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是isrc标准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监督isrc标准的实施工作。 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中心(以下称中国isrc中心)作为isrc编码的注册管理和标准实施的技术服务机构,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登记者 第五条 isrc编码的登记者应当是向中国isrc中心申请并获得登记者码的机构或组织。 登记者就录制完成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向中国isrc中心申领isrc编码。 第六条 申请成为isrc编码登记者,应当向中国isrc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登记者码申请表; (二)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中国isrc中心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发放登记者码并予以公告,同时分配中国isrc编码申领信息系统的账户、密码及登录工具。 登记者应制定isrc编码申领管理制度,妥善保管isrc编码申领账户、密码及登录工具,设专人负责isrc业务,因保管不善等造成的损失由登记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 依据《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t133961996)国家标准已获得出版者码的机构或组织,沿用原有的出版者码作为登记者码,无须再另行申请,如中国唱片总公司仍沿用a01登记者码(出版者码)。 第九条 登记者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国isrc中心进行备案: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经办人; (四)联系方式; (五)其他应当变更备案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