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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出政发[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实施办法》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含以硬盘、优盘、存储卡等形态出版的移动存储类电子出版物)涉及音乐作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中所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133962009)国家标准实施后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所有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均应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以下简称isbn)作为出版物标识。用于音像制品的,为音像制品专用书号;用于电子出版物的,为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载体或包装的显著位置须标识isbn。

  第三条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或中国录音制品编码(以下简称isrc)不再承担音像制品版号的功能。音像制品专用书号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其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参照《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57952006)和《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规定执行。

  第四条  isbn的申领和核发原则,以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选题计划为核发依据,参考以往年度核发数量,确定分配和核发年度isbn额度。前一年的12月至当年度1月为全年度isbn核发办理时间。超出年度选题计划的,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追加。

  第五条  isbn的申领和核发程序如下: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出版单位的isbn额度,由出版单位持相关材料直接向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申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并发放《通知书》。

  (二)地方和军队系统出版单位的isbn额度,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汇总、审核后,统一向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申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并发放《通知书》。

  (三)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在完成选题三审后提交《条码申请单》(附出版物信息表)申领isbn条码。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所辖出版单位的申领工作,在已核批额度内向所辖出版单位下发本批次专用书号通知书,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办理领取专用书号手续。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负责中央在京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申领工作。

  第六条  对涉及录音节目和音乐录像节目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须先向中国isrc中心申请分配新版isrc编码后,再申请配发isbn。申领isrc是申领isbn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涉及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需要前置申领isrc的,持批准文件直接向中国isrc中心申领isrc编码。

  第八条  申领isbn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办理年度isbn额度申领或追加isbn事项的,须填写《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申请表》,并附《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表》、《isbn使用情况登记表》及《样本缴送清单》回执(有关表格样式见附件)。上述4种表格须报送纸质材料(加盖出版单位公章),同时须将《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计划表》、《isbn使用情况登记表》电子版上传至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工作邮箱yxdzchu@126.com备案。

  (二)非音像或电子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的,同样需要申领isbn。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批准文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办理领取isbn手续。

  (三)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请办理年度(或追加)isbn及条码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央在京出版单位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提交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下发的本年度专用书号额度分(调)配通知书;加盖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有关表格样式见附件)。

  2.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所辖出版单位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提交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下发的专用书号额度分(调)配通知书;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下发的出版单位本批次书号通知书;加盖公章的条码批量申请单(有关表格样式见附件)。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经审核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申领单位发放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专用isbn(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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