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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目前,我省有小型微型企业21.88万家,占我省企业总数的92.8%,在推进我省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2011年以来,在流动性明显收紧、原材料涨价、劳动力价格上升、融资成本上升、用电紧张、汇率上升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我省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融资形势日趋严峻。10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长 (一)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对因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而出现资金困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积极给予再贷款支持;对各商业银行持有的小型微型企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加强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开办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收费权、仓单、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保理、信用证、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探索开展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只要还款有保障,要积极发放贷款给予支持。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方式,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鼓励大企业为配套的小型微型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要主动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日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我省保险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 (三)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营销和审批流程。各金融机构要在专门成立小型微型企业服务部门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贷款营销计划,并对小型微型企业制定专门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简化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建立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 (四)合理灵活地进行利率定价。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区域集群情况、信用状况、盈利水平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下调上浮幅度。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调整利率浮动标准和计结息方式,以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减轻其财务压力。 (五)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水平。建设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情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守信企业的扶持力度,示范带动企业提高信用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 (六)支持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河南银监局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政策,推动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尽快在县域内布局设点。各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服务中小企业”品牌。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深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门槛创造条件,为小型微型企业成长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