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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坚持服务“三农”经营方针、保证满足农户合理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服务“三农”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八)继续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内外银行到我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尽快实现组建12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目标。 (九)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到我省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尽快出台我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较快发展。 (十)发挥担保机构作用。省担保集团要加大与银行的合作力度,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力度。各产业集聚区担保平台要为区内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确保每家担保机构至少支持10家以上企业;鼓励产业集聚优势比较明显的产业集聚区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联保和互保。鼓励省内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产业链条上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取得牌照的担保机构要尽快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市、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尽快落实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整合力度,组建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以更好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推荐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适当提高担保机构的贷款放大倍数。 (十一)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督促指导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增加实缴资本金额,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能力。 三、进一步拓宽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省政府金融办要按照创业板首发上市的要求,选择一批小型微型企业纳入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库;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推进企业上市的措施,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 (十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筛选一批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偿债能力较强的优秀小型微型企业,充实到发债后备企业数据库,推动建立“政府牵头、省辖市为主,政策适当支持、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机制。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或国有企业向当地小型微型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通过发债,使我省一批小型微型企业迅速成长为行业或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和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大协作力度,支持利用“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积极组织优秀小型微型企业与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实力强、信誉好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发行集合信托计划融资。 (十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力度。发挥省、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组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对接,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推动更多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十五)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省产权交易中心和技术产权交易所。支持两家产权交易机构开展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使我省更多小型微型企业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同时,支持两家产权交易机构与天津、北京等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开展企业产权交易等。 (十六)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各金融机构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要按照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进一步扩大融资租赁业务,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 四、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 (十七)推动金融机构由提供资金向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信息、人才优势,扩大增值服务范围,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结算、代理、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由主要提供资金向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各金融机构要抽调精通金融业务的人员,建立覆盖广泛、结构优化、类别齐全、布局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顾问人才团队。根据企业在融资、投资理财、兼并收购、业务代理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按照“属地结对、就近包挂”的原则,实现金融顾问与小型微型企业的结对挂钩,重点在帮助企业完善基础财会制度、提高信用等级、办理抵押质押、融通资金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