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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提高政府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服务水平。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分析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发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和重点企业、项目、产品目录,组织银行、金融租赁机构、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企业、信托公司、担保机构等,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产品营销和对接,进一步密切银政企关系。针对部分融资主体不符合监管要求、不能充分承接信贷资金的现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要协调银行、信托公司、担保机构、券商、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辅导、帮助其完善融资条件,加快资金投放。 五、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十)落实支持银行经营的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十一)落实清理不合理收费政策。清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降低担保费率,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系统内利率政策管理,坚决禁止在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随意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各种附加费用。坚决禁止强制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强制企业贷款时搭售理财产品和保险等行为。要坚持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严格规范信贷操作管理和员工营销行为。坚决杜绝在小型微型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附加除正常开户管理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设置企业开户最低资本金、最低存款额等门槛,限制小型微型企业开户或增加企业开户负担。 (二十二)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费用。 (二十三)落实关于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 (二十四)加大对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的财政支持。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规定的财政贴息政策。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各级财政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