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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1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1-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喀什地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农业局(以下简称地区农业局),地区农业局挂喀什地区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的牌子,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划入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全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组织实施种植业、园艺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产业)的地方性法规。

  (三)指导粮食、蔬菜、西甜瓜、特色作物等地区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要求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地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地区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财政部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组织、协调地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等农业投入前的许可及监督管理,指导地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管理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地区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五)承担提升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地区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地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地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地区植物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补充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督查,承单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七)承担地区农业防灾减灾的职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制定全地区农业科研、教育、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参与重大农业科研项目和开发项目的协作攻关;指导农业重大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的实施;负责管理农业科研项目;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组织地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拟定地区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一)制定并实施地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节能减排;指导地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

  (十二)承办全地区农业涉外事务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实施与管理利用外资项目;协调管理有关区外农业组织在地区的实施项目。

  (十三)指导协调地方国有农场(园艺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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