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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的暂行办法》已经部党组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 2011年9月14日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规范竞争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满意度,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竞争性选拔部机关各职能司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以下简称部机关各司局)和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各督察局)局级、正处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部直属事业单位局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援藏、援疆、援青等由中组部统一选派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先提任后派出的挂职锻炼干部人选。 按照有关规定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部党组研究决定不实行竞争性选拔的职位,不列入竞争性选拔的范围。 竞争性选拔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三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在部机关、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范围内进行,也可在国土资源系统范围内或面向社会进行;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在本司局(督察局)范围内进行,也可扩大到部机关、督察局、直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制定方案、 自我推荐与资格审查、民主测评与民主推荐、陈述、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等程序。 竞争性选拔正局级领导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组织陈述。 第五条 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制定方案、自我推荐与资格审查、民主测评、陈述、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等程序。 民主测评与陈述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选拔任用与交流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二章 制定方案、自我推荐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开展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八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由人事司提出,报部党组审定;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由职位所在司局(督察局)提出,报人事司审核。 实施方案要在确定的选拔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报名参加竞争性选拔,除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竞争正局级领导职位的,应为副局级干部,且任副局级职务两年以上;竞争副局级领导职位的,应为正处级干部,且任正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竞争正处级领导职位的,应为调研员或副处级干部,副处级干部应任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 (二)竞争部机关、督察局正局级领导职位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领导工作经历或基层挂职锻炼经历;竞争部机关、督察局副局级领导职位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或基层挂职锻炼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竞争部机关、督察局局级领导职位的事业单位干部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施行后调任的公务员,需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最低工作年限。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