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条 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进行自我推荐。自荐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自荐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自荐过程中,适时公布各职位自荐情况,允许自荐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局级领导职位自荐人员少于3人、正处级领导职位自荐人员少于2人的职位,不列入本次竞争性选拔范围,允许自荐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按照竞争性选拔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开展自荐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资格审查由人事司负责,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资格审查由职位所在司局(督察局)负责。 资格审查结果要在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民主测评与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须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在自荐干部所在单位进行。 民主推荐包括干部大会投票推荐、空缺职位所在单位干部会议投票推荐、正局级领导干部个别谈话推荐等。会议投票推荐结果实行分类加权计票。 正局级领导干部个别谈话推荐只适用于竞争性选拔正局级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职位自荐人员多于5人的,须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在自荐干部所在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自荐干部所在单位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分别按30分、20分、10分、30分、 10分计分,满分为100分,同时对是否同意自荐干部提拔使用进行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须达到本单位应参加测评人员总数的80%以上。民主测评得分达到80分以上,或民主测评同意票率达到 70%以上的,方可进入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干部大会投票推荐。干部大会由部领导、部机关和督察局全体局级干部、地调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将进入民主推荐的自荐干部名册和干部情况简表发全体参会人员,每名参会人员按照不超过竞争职位数量等额推荐拟提任建议人选,并说明推荐理由。竞争性选拔部机关局级干部和督察局、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干部时,参会人员扩大到部机关处长。 第十六条 空缺职位所在单位干部会议投票推荐。分别到空缺职位所在单位召开民主推荐会,将进入民主推荐的自荐干部名册和干部情况简表发全体参会人员,每名参会人员对本单位每个空缺职位推荐拟提任建议人选2名,其中至少1名人选为本单位以外的干部。 第十七条 正局级领导干部个别谈话推荐。与部机关司局、督察局、直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个别谈话,每人按照不超过竞争职位数量等额推荐拟提任建议人选,并说明推荐理由。 第四章 陈述 第十八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根据民主推荐和近三年考核量化计分结果,按照每个职位1:5的差额比例(不足5人的全部进入陈述)确定陈述人选,并在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公告。 量化计分按民主推荐和近三年考核结果分别占55分和45分计算,满分 100分。干部大会推荐占45分,空缺职位所在单位推荐占10分;近三年考核结果每一年占15分,以本人考核得分与本单位同层次人员考核最高得分之比为权重(对于未全面实行量化计分的年度,所有报名者当年度考核得分均按优秀15分、称职13分计分)。 第十九条 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职位自荐人员多于5人,根据民主测评和近三年考核量化计分结果,按照每个职位1:5的差额比例(不足5人的全部进入陈述)确定陈述人选,并在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公告。 量化计分按民主测评得分和近三年考核结果分别占40分和60分计算,满分100分。近三年考核结果每一年占20分,以本人考核得分与本单位同层次人员考核最高得分之比为权重(对于未全面实行量化计分的年度,所有报名者当年度考核得分均按优秀20分、称职18分计分)。 第二十条 陈述主要测试陈述人选自我认知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对陈述人选从两个角度、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评价。一是评议组评价,二是测评组测评。 评议组由人事司、空缺职位所在单位负责同志、空缺职位业务相关单位负责同志7-9人组成。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由分管部领导任组长,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由人事司负责同志任组长。评议组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满分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