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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职务。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六)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和部门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督办,较大事故的查处按规定报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的查处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对较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县市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努力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级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各县市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