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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聊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聊政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的意见

  (聊政发〔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加科学、有效、有序地开展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结合全市实际,现就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机制,制定并适时启动了应急预案,对完成节能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运行情况看,仍存在调控目标不尽合理、调控手段不够有力、调控时间相对滞后、调控措施比较单一等问题,预警调控机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转方式、调结构、扩总量、塑特色的攻坚时期。“十二五”期间,国家和省继续把万元gdp能耗作为一项重要的约束性指标,省下达我市万元gdp能耗降低指标为17%以上,任务更加艰巨。我市要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节能形势依然严峻。各级一定要高度重视,健全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切实增强节能减排的责任感,进一步坚定信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节能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各项节能目标任务。

  

  二、总体要求

  

  节能预警调控以确保完成节能任务、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控制增量能耗、压减存量能耗为主要手段,以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为主要调控对象,采取强化源头控制、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目标责任考核等措施,形成增强企业节能内生动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节能预警调控有序、有效、平稳、科学进行。

  

  三、建立和完善预警调控配套政策措施

  

  (一)合理确定能耗控制目标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和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上年度能耗总量、万元gdp能耗、能源消费结构及经济增长情况等因素,市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要根据季度gdp实际增长幅度和能源消耗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县(市、区)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各县(市、区)要将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单位和其他用能单位。

  

  (二)严格控制增量能耗

  

  1.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政策,健全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凡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行三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节能验收申请。未经节能专项验收的,不得通过项目总体验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更改建设规模。

  

  2.严格控制高耗能投资项目。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市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要严格进行初审,并按程序逐级审批。“十二五”时期新上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十二五”末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计划指标,其中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十二五”末所在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计划指标。建立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或超量淘汰制度,凡是区域内新增高耗能项目,要淘汰同等能耗量及以上的落后产能。建立新上项目单位能耗平衡机制,凡新增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高于控制目标的,要同时配套建设低能耗项目或淘汰落后产能进行“稀释”,确保总体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不高于控制目标,否则不予办理项目审批、环评、能评、用地等手续,金融机构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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