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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聊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聊政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的意见

[接上页]


  3.以控制电耗实现能耗控制。要积极探索建立能耗和电耗匹配机制,把节能目标转换为电力控制目标;要根据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结构,合理确定电耗和综合能耗的比例关系,科学测算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单位全年用电量,作为能耗总量控制的参数和重要依据。要建立全市电力负荷监测控制体系,加强对高耗电单位和新增用电量较大单位的用电监控。市电力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节能办每季度首月20日前要将上季度电力增容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完善预警调控运行机制

  

  1.完善能耗公报制度。市统计、经信、节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完善能耗公报制度,增加能耗信息公报的发布频次,提高公报数据质量。“十二五”期间,要按季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指标完成情况,按月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重点行业用电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发布节能指标晴雨表。加强能耗指标统计分析,按季或按月发布各县(市、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并实行红黄色预警。

  

  3.制定调控预案。各县(市、区)要制定调控预案,提出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指标不同完成情况下调控企业(产品、项目)名单和调控措施(停产、限产、检修、技术改造等),报市政府节能办备案。市政府节能办汇总后抄送市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要以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未完成节能目标进度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工艺)的企业,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节能评估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和未列入淘汰计划但属于国家规定的落后产能等作为调控重点,并列入有序用电实施方案。

  

  4.及时启动调控程序。被黄色预警单位要认真分析节能形势,密切关注能耗、电耗指标变化趋势,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把能耗、电耗指标控制在安全范围内。被红色预警单位要适时启动调控程序,根据既定的调控预案,按照“三不一协商一对标”原则和“六条标准”,实施调控,并及时向市政府节能办和市统计局报送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发改、建设、环保等部门和电力、金融等单位,在项目审批、信贷投放、电力供应等方面进行控制。要把施行预警调控与有序用电相结合,及时监控电力负荷变化情况,既要保证调控效果,又要避免拉闸限电。要针对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前指导、提前干预,把握好调控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掌握工作主动,防止调控大起大落。

  

  5.建立和完善约谈机制。对能耗、电耗增长与经济发展严重脱节,节能形势比较严峻的县(市、区)、市属以上重点用能企业,以及措施不力、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慢、有可能对全市节能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政府部门、单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督促其尽快采取措施。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关约谈制度。

  

  6.实施项目限批。对违规新上高耗能项目,超总量用能,预警调控不力,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和地方,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和“区域限批”,停止对其新上项目的环评、能评、安评、审批、用地、贷款等一切手续的办理,必要时可核减其供电指标。

  

  四、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节能预警调控工作

  

  节能预警调控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施节能预警调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调控目标的实现。

  

  (一)落实部门责任。各级经信、统计、发改、环保、国土、住建、交通、农业、质监等部门和电力、金融等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节能预警调控工作。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和市政府节能办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预警调控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要把节能预警调控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对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调控方案顺利实施,确保调控指令落实到位,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依法实施节能降耗预警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节能执法监察,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对拒不执行调控指令或执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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