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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聊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聊政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的意见

[接上页]
3.建立重点项目备案制度。市发改、经信等部门每季度首月20日前要将上季度系统内(包括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大力压缩存量能耗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要综合运用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凡属列入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和工艺、设备,要限期淘汰,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落实好促进淘汰的相关政策和标准,鼓励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要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落实惩罚性电价措施。

  

  2.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以化工、有色、电力、造纸、食品加工、建材等行业和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换热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等为重点,利用国家和省扶持政策,大力实施节能核心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改造,抓好重点节能项目建设。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型节能服务机制,积极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加快推广应用节能产品,及时发布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目录,引导企业和用能单位、个人采用高效节能产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3.加强重点领域节能。继续抓好电力、化工、有色、造纸等重点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推行企业能源管理师制度,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建设一批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扩大能效对标范围,培育一批能效标杆企业。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监测,帮助和督促企业认真查找薄弱环节,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制定并实施节能规划,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建筑、交通、农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努力降低能源消耗。

  

  4.鼓励使用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对县(市、区)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的,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实际能耗总量。

  

  (四)探索建立能耗交易机制

  

  根据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或超量淘汰制度和新上项目单位能耗平衡机制,鼓励县(市、区)内企业间开展能耗交易,由新上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项目企业向新上低能耗项目企业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探索县域间能耗交易,凡不能通过压缩存量能耗消化新上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项目增量能耗的县(市、区),经批准可与有能力分摊增量能耗的县(市、区)实行县域间交易。各有关部门要借鉴外地做法,及时总结重大高耗能项目能耗交易经验,完善能耗交易制度,扩大交易范围,适时建立全市性的能耗交易市场,为能耗交易搭建平台,逐步实现自主协商式的市场化交易。

  

  (五)加强能耗统计监测

  

  1.建设节能信息系统平台,及时监控能耗情况。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尽快建设联接省网、覆盖全市、双向互动、功能完整的节能信息系统,实现能耗数据采集、分析处理、预测预警、服务指导等功能,提高节能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月度能耗数据,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的审核和日常监管。要不断扩大节能信息系统覆盖范围,逐步把其他用能量较大的单位纳入统计和监控范围,并尽快实现与电力、热力、天然气(煤气)、成品油等能源供应单位的能耗供应统计系统联网,及时掌握能源加工转换和消耗情况。

  

  2.建立健全能耗报告制度。市统计局每月7日前要将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上月及累计能耗情况,每季度首月7日前要将各县(市、区)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季度及累计能耗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或每季度向省上报能耗数据前,市统计局要与市经信委、节能办联审,形成分析报告报市政府;对省反馈的核算结果,要及时报市政府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电力主管部门要督促聊城供电公司每月10日前将全市和各县(市、区)、各行业上月及累计发供用电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委、交通局、节能办每季度首月15日前要分别将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每季度首月20日前要将上季度系统内(包括县(市、区))新增投产或达产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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