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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印党办发[2011]232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党办发〔2011〕232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1日

  


  
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与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根据《党章》规定,增加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县纪委机关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县委全面负责。县监察局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接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地委、地纪委和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政府、省监察厅、地区行署、地区监察局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推进县直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级党政机关和乡(镇)党组织及县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县政府任命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及其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六)负责对纪检监察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

  

  (七)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本县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会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纪委班子人选;考察提出派驻县直党政部门、群团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授权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设11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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