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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1月1 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和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前款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室)、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习所)、科技馆、青少年宫、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广场、广播电视台(站)等;公益性文化产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影视广播节目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图书阅览、群众文化活动、陈列展览、文化艺术教育、影视广播节目播放等。

  第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发展、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投入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重点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其设立的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中应当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的实际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并逐步增加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总量。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提供低票价或者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校园、社区、企业和农村开展流动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并增加相关服务内容,支持针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需要的,尤其是农村和少数民族题材的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支持文化工作者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辅导群众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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