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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枣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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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工程。加大畜禽养殖场区标准化改造力度,以规范场区布局、养殖场舍改造、信息化装备、防疫和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备为主要内容。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化养殖场改造、生态养殖场扶持和优质地方种畜禽保护、秸秆青贮等,力争到2015年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养殖场(区)400个以上,逐步形成大中型高标准畜禽养殖场、畜牧养殖小区并存互促的养殖格局。根据“一个区(市)主抓一至两个主导产业”的工作思路,突出抓好滕州市1亿只肉鸡、200万头生猪,山亭区200万只肉羊,薛城区500万只长毛兔、80万头生猪,市中区1亿只肉鸭,峄城区7万头肉牛,台儿庄区5万头奶牛发展。落实畜禽养殖场区备案管理制度,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和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继续推广自然养猪法等生态养殖技术,争取到2015年生态养殖普及率达到50%以上。推广“干湿分离、粪污制肥;节水养殖、废水回用;沼气净化、沼液施肥;种养结合、设施配套”的循环生态养殖技术,发展循环畜牧经济。扶持建设一批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场(区),争取利用5年时间基本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加快推广绿色、有机、无公害生产技术,“十二五”期间,力争认证“三品”100个。

  

  (三)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工程。强化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畜牧兽医与卫生管理部门信息沟通和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对重大人畜共患病的净化行动。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市)两级财政预算。完善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基础设施,尽快完成市、区(市)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实验室建设,完善市、区(市)、乡镇基层动物防疫设施建设和三级冷链体系建设。开展乡镇畜牧兽医站标准化建设,推进村级动物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试点建设。切实抓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预警信息平台建设,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动态监控。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3个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其动物隔离饲养场、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和维护,防止疫情传入。

  

  (四)实施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制定《枣庄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严格畜禽饲养场户和畜产品加工企业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力度,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作为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扶持饲料、兽药、畜产品、牧草等公益性检验检测实验室改善条件。逐步形成以企业生产检验为基础、区(市)级日常监管监测为主体、市级抽查监测为补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落实养殖场备案制度,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建设,逐步推行畜牧养殖场区智能化管理。严格畜牧业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2013年前,市、区(市)两级畜牧检测中心实验室全部通过省级以上验收。

  

  (五)实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大力引进和培育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推行畜产品加工分级管理制度,扶持畜产品加工企业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产品精深加工水平,不断延伸和拓展产业链条,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力。鼓励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建基地、搞联营、开拓市场,努力打造一批知名龙头企业和品牌产品。到2015年,发展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5个、山东名牌或著名商标10个以上。

  

  (六)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加大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创新工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资金投入对畜牧业的支持力度。加强畜牧业科技推广机构建设,依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科技资源,加快畜牧科技研发与推广步伐。扶持大型畜牧龙头企业建设畜牧技术研发中心,开展良种选育、畜禽饲养、疫病防控、信息装备和环境净化等科研攻关。到2015年,扶持建设2处畜牧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和2个生态畜牧科技示范园(区、场)。支持完善市、区(市)、乡镇三级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发布畜牧兽医主推品种和主推技术,支持畜牧兽医推广单位、畜牧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自然养猪法、奶牛全混合日粮饲喂、生猪人工授精、动物疫病程序化免疫等技术。加快畜牧兽医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高新技术人才带成果、建基地、搞开发,对畜牧科研、技术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制定实施畜牧从业和服务人员培训计划,把村级动物防疫员、家畜配种员和畜牧合作组织人员列入“阳光工程”培训对象,加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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