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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管理全县新闻出版、著作权事业;指导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事业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与调整;对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复制单位和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审核报批全县新闻出版行业管理项目;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拟订出版物市场“打黄扫非”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电影电视、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 (七)审核全县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记者站的设立并管理记者证,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组织开展出版内容监督管理;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八)管理、指导全县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的规划建设,开展陈列展览和对外工作;审核、管理有关组织、个人开办的博物馆、陈列室及民间收藏;归口管理文物市场,协调有关部门打击、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九)负责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镇(村)、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村寨建设和保护规划。 (十)拟订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体育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科技信息化建设。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版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全县性文化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查工作,指导协调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负责新闻出版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全县对外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交流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核、管理文物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五)对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六)负责全县旅游产业的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县旅游产业发展,对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拟订县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点旅游市场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 (十七)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和重点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研究旅游投资方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旅游统计、行业信息发布和旅游信息化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经营者行为;拟定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九)指导、推荐旅游区(点)、乡村旅馆的等级申报、评定和复核工作。组织实施星级宾馆的申报、评定、复核工作和a级景区(点)的申报、评定、复核工作。 (二十)指导、申报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公司;指导全县旅游市场的对外推广;审核外来旅游机构、旅行社在我县市场准入资格,承担全县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二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县旅游工作和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二十二)指导旅游协会及其他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二十三)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地区文化和体育局、地区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