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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负责统筹促进城乡就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就业安置、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劳务输出等。组织开展全县城乡劳动力和城乡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进城务工人员及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岗前培训,拟订并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自治县就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贯彻执行和牵头落实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审核申贷人员身份资格,审核贷款的合法性和资料的真实性,确定借款额度;认定微利项目并出具微利项目认定书;做好对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的跟踪服务和到期贷款催收工作;负责管理和运作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审核借款人反担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承担担保职责和办理担保手续;与经办金融机构核对资金,做好对借款人的跟踪服务管理和到期贷款催收工作。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为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劳动监察工作;受理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或控告,依法保护受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事件;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务派遣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日常监察;对建筑、餐饮、宾馆、超市等涉及民工和临时用工较多的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发放等情况经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拟定劳动监察规范性制度,负责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查处劳动监察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和用工年检与备案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认定、企业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参与劳动模范评定。 (四)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综合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衔接与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预防工作,负责仲裁员的培训与管理;承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负责处理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和企业劳动合同备案工作,负责基层调解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交流中心,为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人才引进、人才交流、人才信息库建设、新增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及人才市场管理服务,负责人才市场规划及有关政策研究,参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方案拟定实施,承担行政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登记管理等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