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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办[201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2011〕11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

  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

  


  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公安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市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特制定本方案。

  

  一、战役目标

  

  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一般火灾明显减少,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杜绝重特大火灾,确保全年火灾形势平稳。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诚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辉、市公安局副局长祝占魁任副指挥长,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宗教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活动期间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数据统计、经验总结等工作。

  

  三、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全面排查近几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地毯式排查社区、乡村的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全面排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其它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各地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行业纳入“清剿火患”战役范围,着力消除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行部门联动。各县区政府要逐级部署,细化工作方案,以区、县为重点,组织有关部门机关人员及乡镇、街道人员成立检查组,充分发动社区、居(村)民,深入排查火灾隐患。要实行逐级责任制,建立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网格化”排查,建立健全档案。各地要以县、区为单位,以乡镇、街道为单元,逐一细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逐条街道、逐个社区、逐个乡村、逐家单位开展地毯式排查。每个网格确定检查组人员、任务及工作责任,排查的社区、乡村、单位场所全部建立健全工作档案,排查一个登记一个,确保一个不漏,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要针对不同类别单位,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标准和登记表,督促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并将检查结果报当地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严格执法,坚决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地对排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用足法律手段,决不姑息迁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自身监管范围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已投入使用的违章建筑,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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