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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法规[2011]81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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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关系我省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发展,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相关处室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不得提交委领导班子决策。

  

  9.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相关处室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导致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10.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委机关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对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和完善审批流程,审批处室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进一步完善审批运行机制,创新审批方式,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积极推行阳光审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

  

  11.积极推进简政放权。认真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有关事权改革精神,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职权,提高委务虚能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使,但未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职权,除需全省综合平衡和上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的外,原则上由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委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除需要委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由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使。相关业务处室对下放的行政管理职权,要加强对下级实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12.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强化依法办事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和集体决定等制度。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时研究制定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明确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提高执法水平。

  

  13.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认真贯彻实施《广东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监察室会同法规处、人事处定期对处室和直属单位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4.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是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向申请人公开相关。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15.推进办事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把公开透明作为委工作的基本制度,面向社会服务的事项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都要纳入办事公开范围。各处室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和监督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

  

  六、强化监督

  

  16.加强提案议案办理。不断改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党代表提议的办理答复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办理答复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代表的监督。注重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党代表提议的办理实效,对于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要切实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落实解决措施,推动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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