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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国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省级科技支撑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等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项目研究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做好重大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工作,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研究和生活保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和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二)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创业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有发展前景、还贷及时、增加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给予二次贷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三)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开展创业教育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健全完善创业教育指导机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继续开展创业教育示范学校遴选活动。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大学科技园区,建设完善一批以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含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省就业专项资金对入驻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