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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保障就业权益。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凭证,各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户口迁移,办理工资保险、增人增资等相关就业接收手续。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严格落实各类招聘活动的审批备案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自2011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新招收工勤人员时,单位残疾人数未达到编制人数1.5%的,要优先安置残疾人毕业生。

  

  四、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层层分解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每年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充分发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搞好协作,形成合力。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的表彰奖励制度,及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认真落实按照不低于本级一般预算经常性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规定,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不得留有缺口。省、市财政要根据绩效考核评估情况,加大对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和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资金支持力度。

  

  该意见对以往我省做好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请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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