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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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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并在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服务场地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不断加强高校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发挥网络信息服务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员制度,及时收集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季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专家团作用,组织其深入学校、走进市场,面对面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讲座和就业咨询服务。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加强对就业见习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各设区市统筹负责所属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活动的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设区市政府分担。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确定,政府承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类公共就业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和招聘用人单位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摊位费等费用。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自2011年10月1日起,免收毕业后2年人事档案管理费;对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免收人事档案管理费。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类机构不得从事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业务。

  

  (五)强化就业援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掌握在当地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的状况,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本地未就业毕业生要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登记、动态管理。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年底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各高校要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心理咨询、择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切实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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