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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符合政策生育率的统计求实率2008-2010年每年达到95%以上。 (2)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2008-2010年分别达到87%以上、88%以上、89%以上。 (3)当年生育子女夫妇的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2008-2010年每年达到80%以上。 (4)育龄群众优生优育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5)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情况。 (6)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情况。 (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均达到100%。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到位情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反馈情况;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免费项目服务率达到90%以上。 (9)计划生育WIS数据库主要信息准确率达到98%以上。 (二)对省直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 根据中央提出的“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要求,按照省直相关责任部门《2008-20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四、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一)对设区市的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1、设区市每年11月底前把对所辖县(市、区)的考核结果和排队情况,上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每年直接抽查县(市、区)进行考核,作为省对设区市考核评价主要内容之一。 3、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由相关部门提供(交换)数据信息。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性别比数据;卫生部门负责提供接生婴儿分性别统计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打击“两非”案件数;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统计相关资料等。 4、对阳光热线举报、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网络信息、信访、专项督导、新闻和社会调查等各种渠道反映的政策外生育、乱收费、乱罚款、损害群众利益、弄虚作假和行业作风等方面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列入对相关县(市、区)和所在设区市考核评价内容。 5、根据日常掌握情况,结合各年度省对部分县(市、区)抽查考核结果和年度对设区市综合考核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提出对各设区市年度完成责任目标结果评价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 (二)对省直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省直相关责任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写出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情况专题报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根据责任书内容检查各相关部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同时将相关部门的专题报告下发各设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各设区市提出评价意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据日常掌握、年终考核及各设区市的评价结果,确定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三)对县(市、区)的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对部分县(市、区)的考核点由省直接抽取,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询问、现场查看、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既作为对被考核县(市、区)的考核结果,也作为省对各设区市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内容。 五、考核权重和评价等次 (一)对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党委、政府50分,相关部门15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35分。对完成责任目标,并在重点、难点工作中有突破创新的,在综合考核评估时酌情给予加分,加分后总分可超过100分。 对设区市每年考核后确定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种,各等次对应分值依次为:95分(含)以上,90分(含)-95分以内,85分(含)-90分以内,85分以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冀办字〔2004〕66号)规定,对省或设区市“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在原考核等次上降低一个等次作为最终考核结果,原考核等次为较差的,不再降低等次;年度内有1个及以上县(市、区)被实行“一票否决”的,所在设区市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和先进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直接列入省重点帮助县(市、区)范围。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低于80%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低于60%以下的,定为较差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