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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2.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3.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4.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6至13项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15.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申报事项名称:存货损失专项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 1.《存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盘亏的存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属于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若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属于被盗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计税基础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8.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存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申报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