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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依靠群众和各有关方面的力量,运用危险性评估、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综合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1.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确定城镇、村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活动。全面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2.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险情严重、一时难以治理的,由县市区政府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序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点选址,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3.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合理划分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的工作职责。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新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按照专家意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确定实施工程治理的,承担治理任务的政府部门要科学设计,精心组织施工,保证项目质量。要切实抓好灾后重建项目实施,加快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舟曲8·8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和东乡县城特大滑坡地质灾害治理等重点项目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4.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市州、县市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城建、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安监、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尾矿库隐患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四)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1.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体制机制建设。修订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逐步建成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地质灾害快速反应机制。细化重大灾害隐患点应急方案,做到应急工作责任、人员、措施“三到位”。各市州、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对威胁村庄、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密集区的重大隐患点,在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避险应急演练,一旦出现临灾前兆,确保能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大力支持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 2.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汛期值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速报等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县市区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州政府和主管部门。 3.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县市区政府要准确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恶劣天气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4.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地要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及时果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要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的优势,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三、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一)健全法规和相关标准。各地要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体系。研究修订和编制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要求和规范规程,力争在2015年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规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