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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防灾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调动各方力量防治地质灾害。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加强对先进人物、典型事迹的宣传,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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