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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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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科学编制防治规划。要抓紧编制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力争在2012年底前建成省、市、县和重点城镇四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切实组织实施好规划,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规范、科学、有序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监测预警、调查评价及科研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加大对威胁零星分散农户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的排危除险力度,通过政府补助,引导受威胁群众主动参与防灾除险,形成“政府引导、公助自投、群众参与、全力防灾”的地质灾害防灾新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新机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制机制,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装备、有物资、有经费。加快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州和县区要在2012年底前建成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要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大力支持省内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人社部门要在职称评定等方面,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

  

  (五)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研制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逐步建成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机构、技术装备体系和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治工作水平。

  

  (六)深入开展宣传培训教育。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避险演练。基层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提高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靠实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防治资金,按照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重要交通干线、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小流域和泥石流河道、沟道的治理,负责山洪灾害和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卫生、国资、旅游、文物、军事部门分别配合做好学校、医疗场所、国有企业、旅游景点、文化保护单位、军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林业、环保部门要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负责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联动,按照《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1〕14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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