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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 (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 (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落实村、船东、船长的渔业船舶安全责任制; (三)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督促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 (五)负责乡镇渔业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 (六)制定和实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与船舶经营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了解掌握渔业船舶安全动态、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协助制止非法建造和改装渔业船舶; (三)督促船东、船长遵守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四)督促各渔业村或渔业公司组织渔船编队编组出海生产,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政府年度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进行逐级考核; (二)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三)组织渔业船员上岗技能培训; (四)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六)制定和实施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渔业船舶安全实行执法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