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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切实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发挥乡村医生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明确乡村医生服务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保障乡村医生基本权益,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和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年底,所有行政村全部设置村卫生所,实现村级卫生机构的全覆盖。所有乡村卫生机构在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全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乡村医生合理配置,并保证每个村卫生所(室)都有乡村医生。采取有效措施,到2013年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达到80%,到2015年达到100%;到2013年乡村医生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0%,到2015年达到20%;到2013年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比例达到20%,到2015年达到40%。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使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与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推进村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1.加强村卫生所(室)规划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所(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屯分散的村,可在距村卫生所较远、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下设村卫生室,其业务、行政、财务等工作由村卫生所统一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域内的村卫生室的设置工作,村卫生室的数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行政村总数的10%。村卫生所(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尚未设置村卫生所的行政村,要通过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或由政府建设等办法消灭空白点。到2011年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要确保有1个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所(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所(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每个行政村卫生所(室)乡村医生的配置要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按其服务人口数量、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需求计划。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域内行政村和服务人口数量,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乡村医生需求人数,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要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以在村卫生所(室)执业并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为竞聘对象,制定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实施方案,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将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群众认可的人员选聘到村卫生所(室)。要认真做好落聘乡村医生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培训。对于落聘的乡村医生,在以后的招聘工作中要优先聘用。对于乡村医生人数不足的地方,可打破户籍限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保证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以上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