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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人才培养培训规划。采取多种途径,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并将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比例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未获得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参加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培养项目,到2015年,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同时要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所(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践技能。各地要继续推广下级医生向上级医生拜师学艺活动,积极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鼓励乡村医生在执业中学会中西医两法,熟练掌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中医适宜技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所(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室)工作。对到村卫生所(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计划。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医改工作紧密结合,与年终目标考核紧密衔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开展。

  

  (二)强化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严禁非法行医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要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突出抓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落实,并以抓落实促进工作的开展。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在本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保证投入。县级政府要依据本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际,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及村卫生所(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障村卫生所(室)实现标准化建设及机构正常运转。

  

  (四)加强检查。各地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机构设置、行政管理、人员准入与配置、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分类加以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体制和机制,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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