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的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所(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所(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各地要在2011年10月30日前,将村卫生所(室)内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每两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限期再次考核;对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2.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所(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必须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落实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从机构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7个方面全面实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一体化管理。

  

  4.提高村卫生所(室)信息化水平。要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在统一规范的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村卫生所(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四)将村卫生所(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在村卫生所(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2.将村卫生所(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所(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所(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地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所(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五)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的“网底”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支付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多种途径,建立稳定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2.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