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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的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所(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所(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各地要在2011年10月30日前,将村卫生所(室)内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每两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限期再次考核;对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2.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所(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必须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落实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从机构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7个方面全面实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一体化管理。 4.提高村卫生所(室)信息化水平。要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在统一规范的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村卫生所(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四)将村卫生所(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在村卫生所(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2.将村卫生所(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所(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所(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地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所(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五)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的“网底”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支付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多种途径,建立稳定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2.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