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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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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农作物种业人才培训。加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和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支持农作物种子行业专业学科建设,依托农业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种子行业专业学科体系,提升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教学和科普资源,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为我省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五)扶持种子企业做大做强。严格企业市场准入标准,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优化、调整种子企业布局,以企业兼并、重组、股份制等形式,整合基地、人力、设备等种业资源,提高种子市场集中度。支持行业外大型企业和社会资本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领域。鼓励种子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支持大型“育繁推一体化”优势种子企业上市融资,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民族种子企业。

  (六)提升种子基地生产能力。科学规划我省种子生产区域布局,依据不同作物生态适宜区域建立优势种子生产保护区,重点建立玉米、水稻、瓜菜种子生产保护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轮作倒茬外,不得改变种子生产保护区的用地性质。做好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用地保护。鼓励种子企业、科研单位采取土地流转长期租赁或与制种合作社联合协作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和海南南繁育(制)种基地,其中重点建设玉米优势种子生产基地20个、水稻优势种子生产基地10个、瓜菜优势种子生产基地10个、杂粮优势种子生产基地5个和1个省级海南农作物种子质量纯度种植鉴定田,种子基地面积达到50万亩,年产种量稳定在2亿公斤以上。加强优势区域种子生产基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种子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证良种供应数量充足、质量安全、价格合理。

  (七)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分级储备制度。在现有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基础上,逐步建立市级种子储备体系,主要储备当地农业生产常用种子和补改种种子。将各级种子储备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增加对种子储备的投入,新建农作物备荒救灾种子恒温储藏库和低温储藏库各1个,重点储备短生育期大宗粮食和瓜菜作物种子以及原种、亲本种子,每年贮备各类农作物种子200万公斤以上,保障全省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种子储备任务通过招投标方式落实,“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要主动参与投标。

  (八)严格品种审定(备案)制度。发挥品种试验、审定(备案)工作的引导作用,确立品种改良方向,提高审定品种品质、产量和抗逆水平。发挥试验、审定(备案)工作的决选作用,规范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保护测试、品种真实性检测和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以及品种跨区引种行为,统一鉴定标准,提高品种审定(备案)条件。强化品种审定前试验评价能力和推广风险评估能力,以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科研院所为依托,重点建设农作物品种核心试验站点5个、品种综合试验站点18个、品种专业试验站点10个、品种特性鉴定站点4个以及1个品种标准样品库,年承试能力达到1500个品种左右。设立科学的试验和审定标准,落实审定委员专家库制度,提高品种审定质量和水平,建立品种退出常态机制。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优良品种展示、示范工作,重点建设20个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品种定向推广,每年向社会推介各类优良农作物新品种30-50个。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品种权执法,加强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

  (九)增强市场监管能力。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实行专家审查、集体和议制度,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许可,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强化种子执法技术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转基因检测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项目建设,依托省级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建设省级品种真实性dna和转基因检测中心1个、市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分中心7个和粮食主产区县级种子监督检测综合站36个,开展种子转基因检测、品种真实性和纯度生物分子学快速检测,年种子样品检测能力达到3万份。进一步明确农业、公安、工商、质监行政部门的种子执法分工,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情况。加大种子基地和种子直销直送、工厂化育秧销售等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实施企业经营资质年度检查和种子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扩大企业监督抽查和市场检查范围,对抽检样品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严厉打击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租借许可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等行为。强化进出境种子的检验检疫和审核工作,加强瓜菜等作物对外制种监管,防止优良种质资源外流,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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