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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种业管理法制化进程。适时修订、完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种子法规、规章,制定适度超前、可操作性强的配套规章,清理不适于种业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种子生产基地认定等规范性文件。改进和完善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逐步建立种业保险制度、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制度,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

  (二)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序列。强化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能,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开展种子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及管理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由省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委主任任副组长,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农发行辽宁省分行、省农业科学院、沈阳农业大学、省种子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由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各市、县(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农作物种业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规划和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重点抓好重大项目、重大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推进、落到实处、早见成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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