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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0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1〕105号)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医疗服务收费为辅的原则,落实好政府投入资金,发挥政府投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中的主渠道作用;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综合改革的要求,坚持定性定编、绩效工资等改革与补偿机制改革配套实施、协调推进,引导和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运行成本即经常性支出通过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投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收支、统筹算账、财政承担“兜底”责任的原则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补助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根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规定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项目,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预算管理办法,经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二)加大医疗服务收费补偿力度。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增设一般诊疗费项目,将现有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项目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的门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般诊疗费项目收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10元,村卫生室为每门诊人次5元。增设一般诊疗费项目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一般诊疗费项目列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甲类报销目录,各地要在不增加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实行医保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的地区应相应调整报销政策。为确保患者实际费用负担不增加,增设一般诊疗费项目应与医保报销政策同步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按照“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预算管理办法予以落实。各地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核定经常性收支,其中工资总额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分期预拨,年终绩效考核后结算。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有关政策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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