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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做好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做好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做好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做好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

  


  为切实加强本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机制作用,及时发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减少和控制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全面提升首都城乡抗御火灾能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坚持综合治理,全面发动社会各方力量,解决群众关心、危害群众利益和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平安北京”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的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会商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举报投诉、分析研判、报告移送、媒体曝光等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也要相应成立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会商协调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的受理、转办、查处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监督检查,分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分析研判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和措施报本级政府并移送、抄送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挂账督办、跟踪督办、综合治理等形式,着力根治火灾隐患;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全市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正常运转。

  

  市监察局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区县政府因不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职责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电力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在研究制定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相关政策时,统筹考虑城乡结合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教委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市民委负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其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监督检查宗教重点场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其所属社会福利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其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指导本行业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重点安排解决无主责的或涉及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居民搬迁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经费。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据政策法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表彰工作,建立表彰奖励机制。

  

  市规划委负责监督并依法查处不按规划许可建设的违法行为,督促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且未取得消防部门认可的建筑,一律不予规划验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负责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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