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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

  (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牲畜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类产品的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牲畜屠宰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畜类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引导、扶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规模化建设,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规划、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屠宰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 屠宰厂(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的数量、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厂(场、点)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3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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