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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还应当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统一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县级市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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