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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甲亢100元、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150元、冠心病2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200元、脑梗塞后遗症300元、脑出血后遗症300元、癫痫300元、糖尿病300元、帕金森氏病3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300元、精神病400元、慢性肾病400元等。 (2)特殊疾病大额门诊补偿: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限在县级医疗机构)、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按合理医药费用的50%计算,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封顶线为15000元。 (3)肺结核病人特殊补偿:肺结核病人在县疾控中心治疗的,除国家结防项目支付外的检查费和辅助药品(健脾润肺丸,二维葡醛内脂片,利福喷丁、异烟肼、吡嗪酰胺、乙胺丁醇组合药,利福喷丁、异烟肼、乙胺丁醇组合药,抗痨胶囊、氨苄西林胶囊,头孢氨苄胶囊)及项目结束后产生的药费按50%的比例实施门诊报销,与常规住院产生的报销总额不能超年度封顶线。 (4)被狗咬伤的参合患者,在县疾控中心统一购进的计划外免疫的狂犬疫苗及接种狂犬免疫蛋白费用按当时接种费用的50%纳入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偿范围。 3.外出务工人员的门诊费用补偿标准参照县内门诊补偿标准执行。 (三)补偿程序 1.普通门诊 (1)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本乡(镇)、村两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等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实行“即时报补”。 (2)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保留参合患者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结算清单,患者签字并留下电话号码,补偿费用在门诊费用中扣减。 (3)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0日前按流水号顺序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汇总表、门诊补偿结算单、门诊医药费发票及相关资料报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简称乡(镇)合医办)初审,每月25日前上报县合管办复审,复审后县合管办将审核金额拨付至辖区内乡(镇)卫生院,通过乡(镇)卫生院将门诊补偿资金结算给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2.特殊疾病门诊 (1)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可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资料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费用先由病人自付,实行一季度结报一次。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建立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志。特殊慢性病患者每次在门诊治疗时,接诊医生都要在病志上填写相关记录,患者要把复写处方,医药费收据保存完好。慢性病患者报销时需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书、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志(包括门诊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医药费发票)到乡(镇)合医办申报,由乡(镇)合医办初审汇总后报县合管办申请审核补偿。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的补偿。可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资料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费用先由病人自付,实行一月结报一次。特殊病患者报销时需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书、门诊处方、医药费发票到乡(镇)合医办申报,由乡(镇)合医办初审汇总后报县合管办申请审核补偿。 3.外出务工人员的门诊费用补偿。外出务工人员凭外出证明材料和报销所需的医疗资料及参合身份证明材料到乡(镇)合医办申报,由乡(镇)合医办初审汇总后报县合管办审核补偿。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报销范围 1.《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2.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以及超出医疗项目、药品限价所发生的费用。 3.在营业性医疗机构或药店就诊的。 4.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违规行为的医疗费用。 5.《道真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道府办发〔2011〕21号)中规定不予补偿的范围。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十一条 县合管办会同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参与合作医疗服务的乡(镇)、村(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认证,评审合格认定为“道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卡(证),在本乡(镇)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