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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补偿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原则。 第十四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滥检查、开“大处方”、“人情方”。抗生素联合使用不得超过两个品种。 第十五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补偿台帐,做到专帐管理,严格遵守合作医疗补偿审核制度,做到门诊统筹补偿台帐、门诊统筹补偿汇总表、门诊统筹补偿结算单、门诊发票及相关材料一一对应。 第十六条 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承诺按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80%收取挂号费、治疗费等费用(药品费用除外)。 第十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接待参合患者时,经门诊治疗3天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十八条 门诊统筹的档案管理。合作医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建立门诊统筹补偿台帐(一式两份),其中门诊统筹补偿汇总表、门诊统筹补偿结算清单、门诊发票原件报县合管办。得到补偿的参合门诊患者应在门诊补偿结算表上填写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合医办为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切实加强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督查,每季度对门诊医疗基金的补偿情况进行分析,并向县合管办汇报监管情况。 第二十条 乡(镇)合医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次门诊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村卫生室均次门诊费用控制在40元以内,每季度统计分析1次,超额部分从新农合基金拨付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严格补偿公示:乡(镇)合医办对外公布投拆电话,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拆事件要及时处理和回复。每季度公示本乡(镇)新农合门诊医疗费补偿情况。各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公示本单位新农合门诊医药费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将《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药品价格、道真自治县新农合门诊补偿项目、诊疗收费标准、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上墙公示,确保新农合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由政府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实现乡(镇)、村(社区)两级医疗机构药品同质同价。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确保药品目录内用药达到100%。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将从拨付款中扣减一个百分点的资金,一月结帐一次。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 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出现透支时,用调节基金解决。若调节基金支付完后仍有透支的,由乡(镇)、村(社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共同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风险。 第七章 奖 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工作并取得良好成绩的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年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全县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新农合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或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以假乱真、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四)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取消其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 (一)将未参合人员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