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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道府办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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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补偿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原则。

  

  第十四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滥检查、开“大处方”、“人情方”。抗生素联合使用不得超过两个品种。

  

  第十五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补偿台帐,做到专帐管理,严格遵守合作医疗补偿审核制度,做到门诊统筹补偿台帐、门诊统筹补偿汇总表、门诊统筹补偿结算单、门诊发票及相关材料一一对应。

  

  第十六条  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承诺按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80%收取挂号费、治疗费等费用(药品费用除外)。

  

  第十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接待参合患者时,经门诊治疗3天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十八条  门诊统筹的档案管理。合作医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建立门诊统筹补偿台帐(一式两份),其中门诊统筹补偿汇总表、门诊统筹补偿结算清单、门诊发票原件报县合管办。得到补偿的参合门诊患者应在门诊补偿结算表上填写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合医办为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切实加强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督查,每季度对门诊医疗基金的补偿情况进行分析,并向县合管办汇报监管情况。

  

  第二十条  乡(镇)合医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次门诊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村卫生室均次门诊费用控制在40元以内,每季度统计分析1次,超额部分从新农合基金拨付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严格补偿公示:乡(镇)合医办对外公布投拆电话,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拆事件要及时处理和回复。每季度公示本乡(镇)新农合门诊医疗费补偿情况。各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公示本单位新农合门诊医药费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将《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药品价格、道真自治县新农合门诊补偿项目、诊疗收费标准、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上墙公示,确保新农合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由政府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实现乡(镇)、村(社区)两级医疗机构药品同质同价。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确保药品目录内用药达到100%。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将从拨付款中扣减一个百分点的资金,一月结帐一次。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  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出现透支时,用调节基金解决。若调节基金支付完后仍有透支的,由乡(镇)、村(社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共同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风险。

  

第七章 奖 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工作并取得良好成绩的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年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全县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新农合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或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以假乱真、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四)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取消其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

  

  (一)将未参合人员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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