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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用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假发票等办法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虚挂病例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导致不良后果的; (五)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放宽补偿政策标准的; (七)门诊病历、门诊登记、处方等内容不按规定书写或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 (八)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合医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可暂停其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 (一)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道真自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